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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注:本篇法规第3.6条已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改<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3.6条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0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20日)修改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证券账户实施统一管理,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及本公司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1.3 本规则所称开户代理机构,是指本公司委托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本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
  1.4 本规则所称证券账户,是指由本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
  1.5 本规则所称境内投资者,是指居住在境内或虽居住在境外但未获得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注册在境内的法人。
  1.6 本规则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外国的法人、自然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
  持有中国护照并获得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视同境外投资者管理。
  1.7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必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申请开户时注册的证券账户持有人名称必须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
  境内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境内投资者为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注册登记证书、机关事业法人成立批文等。
  境外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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