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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6.7 自然人申请办理合并证券账户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合并证券账户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合并的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8 法人申请办理合并证券账户时,必须填写《合并证券账户申请表》(附表七),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合并的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6.9 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受理账户合并申请后,应将被合并的证券账户卡收缴存档,并按规定的数据格式报送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合格后实时办理合并手续,并将被合并的账户予以注销。
  6.10 证券账户注销后不得再恢复使用。

第七章 罚则

  7.1 开户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则第2.7条(一)、(二)项,本公司将暂停其相关开户代办点的开户代理业务资格。
  7.2 开户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则第2.7条(八)项,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或者不按时与本公司结清费用的,本公司将予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开户代理业务资格。
  7.3 开户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则第2.7条(九)、(十)、(十一)项,本公司将暂停其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直至其按规定完成所有开户注册资料及空白账户卡的整理和保管工作。
  7.4 开户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则第2.7条(四)项、第3.9条,多次出现开户资料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本公司将予书面通报。故意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本公司将予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暂停或终止其开户代理业务资格。
  7.5 开户代理机构被暂停开户代理业务资格两次以上,或者经本公司认定违规情况特别严重的,本公司有权终止其开户代理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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