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相关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科学行政和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国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国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由国管局办公室承担。具体职责是:
(一)承办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负责依申请公开本局的政府信息的受理和答复;
(六)本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国管局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应当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搜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第五条 国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做到及时、准确、全面,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国管局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便于公众知情,利于公众监督。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国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依据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提供的信息。
第八条 以下国管局政府信息应当对外主动公开:
(一)局领导信息、机构设置、主要职能;
(二)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一般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