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T日,投资者向销售代理人提交账户注册申请。投资者在销售代理人填写《基金账户注册申请表》,其中“通讯地址”栏中填写最新的常住地址,与身份证地址并不必然保持一致;持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基金账户的,需在“基础证券账户号”栏中填写其“证券账户号”。
按照3.1.2申请配发新账户号的投资者,不需填写“基础证券账户号”栏,应在 “基金账户类别” 栏中选择“上海”或“深圳”任意一项,由系统根据投资者选择配发相应类别的账户号。
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账户注册申请的同时可以提交认购或申购申请。
(二)T日日终,销售代理人向本公司上传基金账户注册申报数据。
(三)T日晚上,本公司对以上申报数据进行合规性检查,对需要配发新账户号的申报,配发新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并注册为基金账户。
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账户注册申请的同时提交认购或申购申请的,如前者申报受理为不成功,则后者申报将作无效处理。
(四)T+1日,本公司将注册成功的基金账户、无效的账户注册申报及其原因发送相关销售代理人。
3.1.8 T+2日,销售代理人将账户注册申报受理结果反馈给投资者;T+2日后,销售代理人将新配发的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打印并送达投资者。
不能打印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的银行类销售代理人,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配号凭条,投资者可以在本公司指定的证券账户开户代理网点打印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3.1.9基金账户注册资料中注册的持有人为基金账户持有人。基金账户持有人依法对其账户中登记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
3.1.10已通过某销售代理人成功注册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在该销售代理人处办理基金业务申报,也可持该基金账户到其他销售代理人处办理基金业务申报。
如投资者拟通过其他销售代理人申报基金业务,则须先以该基金账户在该销售代理人处,参照基金账户注册程序,办理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续。
第二节 基金账户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
3.2.1投资者可以到销售代理人处查询其基金账户注册资料。
3.2.2自然人申请查询基金账户注册资料时,由本人前往销售代理人处填写《基金账户注册资料查询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基础证券账户卡。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2.3法人申请查询基金账户注册资料时,由经办人前往销售代理人处填写《基金账户注册资料查询申请表》,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仅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发证机关印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以及基础证券账户卡。
3.2.4销售代理人核验上述材料无误后,为投资者办理查询业务。
3.2.5投资者姓名(名称)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号码发生变更,投资者应按本公司有关规定在证券账户开户代理网点办理证券账户资料变更手续。
3.2.6 投资者可以到销售代理人处办理除投资者姓名(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号码以外的基金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手续,主要包括:
(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二)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
(三)基金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情形。
3.2.7自然人申请基金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时,由本人前往销售代理人填写《基金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二)基础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三)其他材料。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2.8法人申请基金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时,由经办人前往销售代理人处填写《基金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仅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二)基础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其他材料。
3.2.9销售代理人受理基金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后,经核验合格,在当日将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申报按规定数据格式向本公司传送。本公司对核验合格的,更改相应注册资料,于T+1日将基金账户注册资料更改情况传送给相关销售代理人。
第三节 基金账户卡的挂失与补办
3.3.1基金账户卡的挂失与补办,即已注册基金账户的基础证券账户卡的挂失与补办。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公司有关证券账户卡挂失与补办的规定,先补办原证券账户号的证券账户卡,或新的证券账户卡。
3.3.2投资者补办原证券账户号的证券账户卡的,以该证券账户号注册的基金账户可以继续使用,不需再办理基金账户的挂失与补办手续。
3.3.3投资者补办新的证券账户卡的,需将以原证券账户对应的基金账户注册注销,然后重新申请注册基金账户。没有办理原基金账户注册注销手续的,不能重新申请注册基金账户。
对于上述证券账户卡补办业务,原基金账户未注册注销的,可以暂时继续在本系统使用。
3.3.4基金账户挂失期间不能进行除基金分红派息外的其他基金业务。
第四节 基金账户注册的注销
3.4.1对于基金份额为零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以申请注销注册。
基金账户注册的注销,不表示基础证券账户的注销。证券账户注销,按照本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4.2投资者须在原注册基金账户销售代理人处提出基金账户注册注销申请。
3.4.3自然人申请基金账户注册的注销,由本人前往销售代理人处填写《基金账户注册注销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二)基础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三)其他材料。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4.4法人申请基金账户注册的注销,由经办人前往销售代理人处填写《基金账户注册注销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仅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二)基础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其他材料。
3.4.5销售代理人受理基金账户注册注销申请并核验合格后,按规定的数据格式报送本公司,当日晚上本公司核验合格后进行注册注销处理,并于T+1日将基金账户注册注销处理结果反馈销售代理人。
3.4.6对于已在多家销售代理人处办理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在原注册基金账户销售代理人处提出基金账户注册注销申请之前,须先在办理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续的相关销售代理人处,参照基金账户注册注销程序办理撤销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续。
3.4.7基础证券账户按照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被注销后,相应基金账户的注册自动注销。
如相应基金账户仍持有基金份额,则该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分红派息、赎回申报、预约赎回、预约撤单、冻结/解冻业务,不能进行认购、申购、转托管、基金转换、定期定额申购相关业务、分红方式调整、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申报。
3.4.8基础证券账户按照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被合并后,如相应基金账户中已无基金份额,则投资者应申请注销该基金账户注册。
如相应基金账户仍持有基金份额,则该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分红派息、赎回申报、预约赎回、预约撤单、冻结/解冻业务,不能进行认购、申购、转托管、基金转换、定期定额申购相关业务、分红方式调整、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申报。
3.4.9本公司对基金账户实行检查制度。经本公司确认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有权对该基金账户的注册、本公司配发的沪、深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予以注销,或限制该基金账户的使用:
(一)注册资料不真实;
(二)违规使用他人身份资料注册;
(三)违规使用他人基金账户;
(四)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违规行为。
3.4.10基金账户注册注销后,如相应的基础证券账户未注销,则可以用来重新申请注册为基金账户。
第五节 基金综合账户
3.5.1本公司可以为基金销售代理人开立基金综合账户。基金综合账户用于记载基金销售代理人名下客户所持有的基金。
3.5.2一个基金销售代理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一个基金综合账户。在取得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后,该基金综合账户可用于交易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