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结算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11月27日)
第一条 为防范和化解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结算风险,保障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安全运行,妥善管理和使用开放式基金结算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证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缴纳给本公司、用于结算备付金不足情况下担保交收的资金。
第三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须以法人名义为其名下的每只基金在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开立“开放式基金保证金账户”,基金销售代理人须以法人名义选择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之一开立“开放式基金保证金账户”(以下统称“保证金账户”)。
第五条 本公司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
代理人计付保证金利息。
第六条 保证金的收取与调整
(一)初始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参与本公司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时,应缴纳初始保证金。基金管理人每个保证金账户的初始保证金不得低于15万元;基金销售代理人保证金账户的初始保证金不得低于30万元。
(二)保证金调整
1、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在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结算的上季度日均交易金额的10%,与初始保证金孰大者分别确定其本季度在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的保证金缴存金额;根据基金销售代理人上季度日均交易金额的 10%,与初始保证金孰大者确定其本季度保证金缴存金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上季度总交易金额
本季度保证金缴存金额=Max(---------------× 10%,初始保证金)
交易天数
其中,总交易金额包括申购金额和赎回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