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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暂行规定

建设部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暂行规定
 (1990年12月2日建设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做好建设部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和办理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部机关。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部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服行政机关内部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以及纪检、监察、审计、信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受理的案件或申诉,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建设部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为维护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进行的答辩应诉行为。
  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受建设部委托、代表建设部出庭应诉的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建设部领导、有关司(厅、局)负责人,也可以是部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部委托的人。
  第五条 建设部机关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是: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部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复议;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因执行建设部的部门规章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复议;
  (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应当由建设部受理的其他行政复议事项。
  第六条 建设部机关行政应诉的范围是:
  (一)建设部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
  (二)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建设部改变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
  第七条 建设部设行政复议办公室,挂靠在部体改法规司,归口管理建设部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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