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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恒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豁免全面收购义务申请报告》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珠海恒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豁免全面收购义务申请报告》的批复
 (1994年4月25日
 证监发字[1994]56号)


珠海经济特区恒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请求豁免全面收购上海棱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考虑到目前国家股东单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能上市流通,你公司系国有法人发起成立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你公司和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签署的《关于定向转让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家股协议》中,你公司作为受让方承诺三年内不转让本次受让的股份,实际上承接了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作为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发起人的义务,而且你公司声明目前并未持有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上市流通的股份等情况,同意豁免你公司由于本次股份转让而履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全面收购要约义务。
  二、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以前,你公司除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进行全面收购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购买该公司已上市流通的股票。如果你公司的子公司、你公司参股或出资比例达20%以上的关联企业在此期间内持有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上市流通股票,即视为你公司持有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上市流通股票,由此你公司须立即履行全面收购义务。
  三、若因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送、配股而导致你公司持有该公司的股份增加,其增量部分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以前,亦不能上市流通。
  四、你公司应当会同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和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事项;你公司还应当向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报告;同时在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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