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获得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其他各类学校毕业生均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初期工资和见习期工资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毕业生见习期满后,按确定或受聘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各类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到边远地区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以提前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2档。具体实施,按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和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资管理体制
根据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特点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
(一)全额拨款单位,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70%和活的部分30%,以及国家规定的年终奖金,由国家财政预算列支。这些单位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在提高用人效益的基础上,编制内节余的工资总额,单位可自主安排使用。
(二)差额拨款单位,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60%,活的部分为40%。其经费来源,按国家规定的拨款比例和经费渠道执行。这些单位可根据经费自立程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
(三)自收自支单位,有条件的,可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自主决定内部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形式,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行内部工资制度和工资形式需报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批。
九、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
(一)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由现行工资制度向新工资制度过渡的具体办法,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同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的人员,其职务工资可按所担任两种职务中职务工资较高的一种确定。只评了资格而未正式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其资格不与工资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