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供货方和华商中心各自对其通过华储市场国产糖收储交易系统发出的“邀约”指令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供货方之间不得串通交易,不得串通操纵成交价格,误导价格走势。对违反此规定的供货方,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交易、终止会员资格等处罚。
六、交货、验收和入库流程及货款结算
(一)成交食糖由供货方负责运输并送达指定储存仓库库房门口的货场,在运达指定储存仓库货场前的一切费用由供货方自行承担。
(二)供货方送至指定储存仓库的食糖要提供完整、清晰的码单和证书,做到货证同行。
(三)购销合同签订后,供货方要严格按规定的品质、数量及时发货。在购销合同中,要明确供货方将交储食糖全部送达指定储存仓库的期限,原则上,按收储交易时有关栏目内要求的时间执行。发货后,供货方要及时将发货情况报告华商中心和储存仓库。除不可抗力外,供货方不得迟延交货。
(四)供货方交储食糖入库前或入库过程中炸包、散包件数小于总件数5%,可以正常入库,但供货方应负责按原件数给予复包,相应费用由供货方自行承担。如难以按原件数复包的,相应剔除,由供货方自行处理。
(五)收储实行到库检验验收制。食糖到库后,华商中心要通知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检验,有关储存仓库要积极配合,做好检验和验收工作。
(六)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要在取样后5日内检验完毕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质检证书,检验原始记录要完整、清晰、齐全,做到出现问题有案可查。检验结果要及时通知供货方。
(七)经检验符合收储要求的食糖,作为国家储备糖正式入库,储存仓库填写《国家储备糖入库单》。对不符合收储质量要求的,储存仓库要及时报告华商中心并及时通知供货方,食糖由供货方自行处理,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损失由供货方承担。
(八)华商中心根据购销合同、《国家储备糖入库单》和收到的公证检验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成交金额出具货款计算表。供货方应在收到华商中心货款计算表后即按货款计算表所示金额开具并提供增值税发票。
(九)华商中心根据购销合同、《国家储备糖入库单》、公证检验结果,在收到增值税发票和其他有关结算票据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供货方付清款项。
(十)国产糖收储交易和交货过程中所有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提供方负责。
(十一)收储国产糖到库结算价和入库费用所需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以“一次审批、分批发放”为原则,安排解决国家储备糖贷款。根据入库进度,分批、及时、足额将贷款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