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做好改变证券投资基金结算模式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变现有证券投资基金结算模式的批复》(证监市场字[2002]6号)及《对〈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证监基金字[2002]87号),我公司拟在近期推进改变证券投资基金结算模式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2月13日起,托管银行代理证券投资基金向我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为托管银行与证券投资基金联名账户,格式为:**银行-**证券投资基金,其中托管银行和基金的名称使用其全称。在此之前开立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由托管银行向我公司申请进行变更。
二、托管银行应尽快完成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二级资金结算所需的内部结算系统技术改造和业务调整工作。结算模式改变后,每家托管银行将以自身名义在我公司沪、深分公司各开立一个结算备付金账户(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结算备付金账户除外),并通过该账户完成所托管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结算。
三、托管银行所托管的其它业务品种如社会保障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的结算业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相关规定没有明确的,比照改变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结算模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