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承销及分销机构的国债债权确认时间,按国债发行款划入财政部指定的资金账户的时间确定。国债发行缴款与债权确立方式以当期发行文件规定为准。
六、其 他
(一)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有权参加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投标。
(二)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投标工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进行,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上述系统远程终端投标。远程终端出现技术问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填写“应急投标书”和“应急申请书”(格式见附件)的形式委托国债登记公司代为投标。
(三)除另有规定外,财政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行记账式国债的招、投标活动按本规则执行。
(四)如承销商未能按时上缴国债发行款则视为违约,财政部将对违约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五)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09年12月31日。
附一:记账式国债发行应急投标书
附二:记账式国债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附一:
记账式国债发行应急投标书
业务凭单号:
A01
财政部:
由于我单位国债招投标远程终端系统出现故障,现以书面形式发送
年记账式(
期)国债发行(首场/追加)应急投标书。我单位承诺:本应急投标书由我单位授权经办人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具有与系统投标同等效力,我单位自愿承担应急投标所产生风险。
投标方名称:
托管账号: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要素1】
债券代码:
【要素2】
投标标位( %或 元/百元面值)
| 投标量(亿元)
|
标位1 【要素3】
|
| 投标量【要素4】
| |
标位2
|
| 投标量
|
|
标位3
|
| 投标量
|
|
标位4
|
| 投标量
|
|
标位5
|
| 投标量
|
|
标位6
|
| 投标量
|
|
合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