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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公文处理办法[失效]

  (一)国家体委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认真研究,自行解决,不要把一般性的问题提到国务院。
  可与有关部门、地区协商解决,或者可由国务院有关综合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不要向国务院请示。
  可以自行下达的文件,不要报国务院。
  (二)上报的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地区的问题,主办机关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或者地区协商、会签,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应当如实反映。
  (三)须报国务院审批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后,可由国家体委自行发文,文件首页应当注明已报经国务院批准。
  (四)报请以国务院名义发布体育政策性文件及指示、通知时,应当代国务院拟批语和批复稿,连同审批文件一并报国务院审批。
  (五)提请国务院会议讨论的文件,也应当按上述要求和有关规定办理。
  (六)报请国务院审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应当附草案说明。
  (七)上报的文件,由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审核把关,做到内容准确无误,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简洁,一般文件不超过三千字,超过的要写出摘要。
  (八)不得用党组名义单独向国务院写报告。
  (九)国家体委上报的简报是《国家体委简报》、《体委外事简报》,其他简报不得上报。
  第三十五条 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的范围
  (一)报请国务院审定发布的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提请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发布的体育法律;
  (二)体育工作的重要方针、政策;
  (三)国家体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四)召开重要会议和举办全国运动会、城市运动会;
  (五)体育外事计划;承办重大国际体育竞赛;参加洲际、世界综合性运动会;参加重要国际体育会议;
  (六)按规定由国务院任免干部有关事宜;
  (七)体委主任、副主任出国访问;
  (八)体委主任、副主任下基层调研报告;
  (九)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体委举行的会议、活动,会见体育外宾和体育工作者;
  (十)体委主任认为需要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七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六条 公文办理完毕,承办人或者主管人员应当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将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电报连同文件一起立卷。
  国家体委领导和各厅、司、局、直属单位、社会团体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必须立卷(包括照片、录音带、录相带、软盘、宣传品、奖品及印模等非纸质材料),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三十七条 公文立卷,应当以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和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为原则,灵活运用问题、名称、通讯者、时间、作者、地区六个特征和保存价值,进行立卷,使案卷正确地反映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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