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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同意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共同组建中国沈阳人才市场的复函

人事部关于同意与沈阳市
 人民政府共同组建中国沈阳人才市场的复函
 (人调函[1994]22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申请在沈阳建立东北人才市场的函》(沈政[1994]53号)悉。经研究,沈阳具备了建立区域性人才市场的条件,同意共同组建区域性人才市场,名称以“中国沈阳人才市场”为宜,由地方管理为主。
  中国沈阳人才市场是我们要组建的区域性人才市场之一,具有一定示范作用,在我国人才市场体系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国沈阳人才市场的建设,要使市场(包括市场场所设置、市场组织、市场功能设置等)符合服务于周边地区的要求,注意加强与周边地区人才交流机构的联系和协作;在人才市场的管理中,社会效益、人才效益、经济效益要一齐抓;要抓紧开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既要抓硬件建设也要抓软件建设。要加强区域性人才市场理论研究和法规建设,加强人才市场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服务的研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全国区域性人才市场的发展。
  希望我们密切合作,共同努力,把中国沈阳人才市场建设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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