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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11)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科协机关中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适用上述规定。
  省、地、县科协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党组书记的),可按照主管机关确定的职级对应级别。
  科协机关工作人员的级别,按管理权限,根据上述规定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阵发[1993]79号)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办发[1993]85号)规定的定级办法确定。

             四、工资制度及工资套改

  科协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套改的具体办法,按《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执行。
  科协机关工人(包括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套改和机关退(离)休人员增加退(离)休费的具体办法,按上述工资制度改革文件执行。

             五、招考、选调与管理

  科协机关录用科级以下(地市以下科协机关不含科级)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考或有限竞争性考试,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录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科协机关录用工作人员,一般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从科协所属企、事业单位、学会及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调到各级科协机关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人员,要经过严格考核,必要时还需经过考试。
  招考的具体组织工作,由科协机关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录用程序及新录用人员的试用,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执行。
  招考和选调科协机关工作人员,须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和上级批准的增员指标内进行,并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
  科协机关的某些工作岗位,实行聘任制。
  科协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位分类、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和申诉控告等,从科协机关的实际情况出发,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实施步骤

  科协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工作,结合机构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与国家行政机关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同步进行。争取用三年或更多一点时间,从中央机关到地方机关,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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