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劳动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奖惩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会、劳动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
 厂长(经理)奖惩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企〔1994〕5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体改委(办)、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奖惩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按系统分别报送。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六日

           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企业经营者责、权、利关系,强化国有企业厂长(经理)(以下简称厂长)的经营责任,完善对厂长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企业家队伍,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厂长对企业盈亏负有直接经营责任,应努力完成国家指定或者委托监管的机构提出的经营目标,在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对厂长奖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权、利相统一,按照赋予厂长责任的大小,进行考核和奖惩。
  (二)先考核、后奖惩,建立完善的考核指标体系和制度,按照考核的结果进行奖惩。
  (三)考核的重点是经营成果。
  (四)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四条 对厂长奖惩要及时并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章 管理

  第五条 对厂长考核奖惩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考核奖惩厂长的有关法规政策,并督促、检查有关法规政策的实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