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劳动部、
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学习、宣传、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3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总工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的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劳动法》全面规定了劳动者在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权利和相应的义务,为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用人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颁布和施行,是关系到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是劳动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的基本保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深入贯彻《
劳动法》,对推动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起到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
劳动法》,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宣传、司法、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把贯彻实施《
劳动法》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要周密安排和通盘考虑,组织好《
劳动法》的学习和宣传。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通知多种形式积极宣传《
劳动法》的各项内容和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