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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10日 国税发〔1994〕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原未实行利改税的所有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均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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