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严格企业成本管理,企业“递延收益”、“递延资产”应按外经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列示、处理,并在决算中加以说明。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企业递延收益、递延资产处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促使企业及时回收工程款,防止企业潜亏。
八、企业联营或总包合作实现的利润实行“先税后分”的办法。应分给联营企业或分包单位的利润一律从税后利润中支付。
九、企业税后利润应按国家规定提取不低于10%的盈余公积金,企业提取的公益金不得大于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
十、国家外汇体制改革后,企业有关外币帐户年初余额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1月1日公布的市场汇价的中间价进行调整,新折合的记帐本位币与原记帐本位币帐面余额的差额,应单独反映,作为汇兑损益处理。数额较大的,经主管财政机关同意可分期摊销。以后产生的汇兑损益按现行财务制度处理。
十一、1994年度财务决算美元与人民币的编表汇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994年12月31日的市场汇价的中间价;其他货币对美元的折算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1994年最后一期“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折算。
十二、国有外经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以及国有股权占25%(含25%)以上的股份制外经企业,其会计报表应由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单独报财政部外汇外事司。
十三、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编好1994年财务决算报表的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除按规定说明经营业务、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或周转、财务收支、税金交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外,还应说明报表的汇编范围、汇编企业户数和企业所属境内外分支机构的情况,还应重点说明新税制实施后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和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等情况。
十四、1994年度财务决算的报送时间,中央各主管部门应于1995年4月30日以前一式两份连同软盘报送财政部审批;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于1995年5月31日前将对企业的决算批复和汇总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软盘一并报送财政部。
企业在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时,有条件的应按主管财政机关的要求附送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