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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编审1994年国有旅游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编审1994年国有旅游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通知》
 ((94)财外字第591号)


  为了做好1994年国有旅游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今年财税等经济体制改革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年度决算的编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政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保证决算编报质量。
  二、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财政部(94)财外字第457号《关于税制及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旅游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做好企业财务处理与税制、外汇管理体制等改革后的衔接工作。
  三、本年度决算的汇编范围为各级财政部门归口管理的国有旅游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商贸公司、渡假村、游乐场以及上述企业投资兴建的全资企业。
  未实行归口管理的国有旅游企业和其他所有制性质的旅游企业只汇编主要指标表。
  四、旅游涉外饭店加收的服务费应计入企业营业收入总额,并缴纳所得税。税后部分不再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中央企业按税后部分的30%上交旅游主管部门,地方企业是否上交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五、1994年,中央旅游企业的职工奖金全部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再从企业税后利润中列支;地方旅游企业奖金进成本问题仍按(93)财外字第783号文件执行。
  六、从1994年起,旅游企业不再执行“税前还贷”政策,新老贷款均由企业留用资金归还。
  七、根据财政部(93财综字第167号《关于1994年“两金”征管工作的通知》和(94)财综字第64号《关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从1994年起,国有旅游企业免缴“两金”,但企业以前年度欠缴的“两金”要按规定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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