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旅游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一年所得税。除上述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增开减免税口子。对违反规定任意放宽减免税享受范围、延长减免税期限以及变相套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要及时调整过来。
九、企业纳税调整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财政部财税字(94)009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执行。对国家规定实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实际发生额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实际发生额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扣除,不得纳税调整。
十、企业对外投资应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其投资分回的利润转作投资收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应按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分担的数额核算。无论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对企业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均按财税字(1994)0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企业税后利润应按国家规定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5-10%的法定公益金。企业当年的未分配利润的处理,按(94)财外字457号文件执行。
十二、国有旅游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以及国有股权占25%(含25%)以上的股份制旅游企业和外商投资旅游企业,其会计报表中央企业直接报财政部外汇外事司;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分户单独报财政部外汇外事司。
十三、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认真编好1994年财务决算报表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除按《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说明经营、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交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等情况外,还应重点说明新税制实施后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和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情况。
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中央各企业主管部门,应于1995年4月1日前将汇总报表报送财政部。股份制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应于1995年6月1日前报财政部外汇外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