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经费投入。中国残联将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拟申请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地方,残联应征求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和财政等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将申报表报送省级残联。省级残联统一于2008年9月30日前上报中国残联(同时通过电邮报送电子版)。每省申报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数目不超过3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将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整体工作部署审批确定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
联系人:王治江
电话:010-66580125
传真:010-66580320
邮箱:wangzhijiang@cdpf.org.cn
附件:
1.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规定(试行)
2.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申报表
附件1: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是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的协调服务机构。
第二条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批准设立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残联共同负责业务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日常工作和管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设在同级残联。
第三条 残疾人法律救助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咨询、代书、调解、协调、和解、代理等。
第四条 残疾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提出法律救助申请。对于残疾人的法律救助申请,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认真处理。如果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援助、司法救助条件,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将案件转介到相关机构,并协助残疾人获得相应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如果案件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单位和部门应当为残疾人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和帮助,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协助残疾人获得相应法律服务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