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完善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机制。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遵守程序等指标进行细化分解,定期抽查。对被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重复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群众有举报的案件、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建立科学的案件评查程序,将评查结果与法官的岗位目标考核挂钩,并定期分析和通报评查中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对典型案件分类点评。为确保案件在审限内及时审结,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健全审限跟踪管理制度,实现对立案、庭审、合议、宣判、送达、归档等活动的动态管理。对案件可能超期的,实施催办、督办;对拖案不办、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有过错的,按违法审判追究相应责任。
二、充分发挥诉讼制度内在的监督制约作用,紧紧抓住重点工作,完善审级监督和再审监督机制
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部分委员提出审判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审级制度虚化、审判监督作用弱化等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注重发挥诉讼制度内在的监督制约作用,紧紧抓住三大审判工作的重点,采取了一系列完善审级监督和再审监督机制的措施。
(一)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和制约。为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从2006年7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二审一律开庭审理,重点对上诉、抗诉理由以及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理,对一审死刑案件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在此基础上,稳步实施死刑核准制度改革,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
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做出了《关于死刑复核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死刑案件核准程序,保证死刑案件核准权的规范行使。为统一司法尺度,慎重适用死刑,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稳妥实施,促进和带动了整个刑事审判工作水平和案件审判质量的提高。
(二)加强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和制约。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带有共性的关于民事审判庭与立案庭的分工、各民事审判业务庭之间的分工、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设置、简易程序的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完善、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加强合议庭负责制和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等8个与审判监督工作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就此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工作规范。这些工作进一步改善了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方式,提高了监督制约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