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和制约。最高人民法院专题研究改革和完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制定《关于行政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指定管辖、异地审理,排除各种非法干扰,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有效发挥保护相对人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研究制定《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同时加大依法指定管辖或者提级管辖工作力度,强化对一些事关民生、损害群众利益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行政案件的监督协调,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二审对一审的监督功能。最高人民法院严格禁止下级法院就个案的事实认定和如何处理进行请示,确保诉讼当事人有效行使上诉权利,确保下级法院的审级独立和二审的审级监督功能。要求上级法院负责组织下级法院交流审判经验,帮助下级法院及时总结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的经验教训,提高一审案件审判质量。针对全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积极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与此同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从中总结归纳形成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指导下级法院准确适用法律。近两年来,已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典型案例120多个。
(五)完善依法纠错的申诉审查和再审监督机制。申诉审查和再审是审判工作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发现问题并依法改正确有错误判决的重要渠道。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申诉工作流程管理制度,明确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程序,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和再审审理期限,进一步规范再审立案和再审改判的条件,逐步把涉诉上访引导到依法申请再审的轨道上来。对于当事人的投诉,做到及时审查;可能有错的,依法立案;确有错误的,依法再审改判;对经再审认定原判正确需要维持的,注意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为了加大对再审改判工作的监督力度,推行了再审听证制度,增加再审改判工作的透明度,维护申诉审查与再审工作的严肃性。通过总结再审改判事由并定期进行通报,凸现再审案例的示范效应,促进审判质量的提高。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执行工作监督体系,完善执行工作监督机制
执行难问题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关注法院工作的热点之一。针对执行工作暴露出来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全面贯彻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关决定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执行机制建设,统筹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在认真剖析形成执行难原因的基础上,着力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