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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审判工作监督机制促进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把人大监督作为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发展、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和强大动力。同时,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高度重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人民法院接受外部监督的工作机制。

  (一)完善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度化建设,自觉地把法院工作置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范围内,制定了《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若干意见》,将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规范化、经常化,采取了以下多项具体措施:

  (1)完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专题工作报告,都在报告前向全国人大内司委进行汇报,听取修改意见,完善工作报告;在报告后,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建立了落实任务分解制度和落实情况反馈制度,对审议意见进行分类整理后纳入年度或季度工作计划,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近两年来,先后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加强审判工作监督、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改、法官法执法检查等专题报告,并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各次报告的审议意见,进行认真整改,取得了良好效果。

  (2)保持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经常性工作联系。最高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发布司法解释报送备案制度,并探索建立就重大司法解释事项听取人大代表意见的制度。自备案制度实施以来,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送备案司法解释83件。针对司法解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多次专门召开会议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完善司法解释工作。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关注的有关涉侨案件,高度重视,在坚持下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下,认真督办并将办理进度和结果及时进行了反馈。

  (3)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不断完善人大代表联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人大代表联络办公室积极主动地开展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要求各级法院建立主动邀请和认真接待人大代表视察、旁听案件审理制度,虚心接受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继续完善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流程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办理议案、建议的质量与效率。近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办理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36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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