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视频点播业务所使用的设备应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有线电视入网器材设备认定证书》;
(四)有健全的节目播出管理制度;
(五)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六)符合国家其他法规、文件的规定。
第六条 开办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一)申办机构向主管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上报材料经初审合格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开办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经论证符合视频点播业务条件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予以批准,进行试播。
(四)试播一年后,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正式播出。
第七条 申请开办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播出机构开办视频点播的申请;
(二)各级广播电视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视频点播开办方案,包括:视频点播节目方案、频道资源的占用方式和数量、运营方案、技术和设备方案、播出监控方案等。
第八条 对视频点播节目的著作权保护,应当符合《
著作权法》的规定。
第九条 禁止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视频点播节目: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漏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
第十条 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应以国产节目为主。
第十一条 专门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节目,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指定的有线电视节目进口单位负责引进,并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发给《进口视频点播节目播放许可证》。
专门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应在每集片首注明许可证编号。
第十二条 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限于以下几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