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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标准

  第一0四条 申请发布的融资广告,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对该融资活动收益前景的评论和建议,或比照其他证券和投资的收益;
  (二)说明或暗示任何付还本金或应支付的任何利息是有保证的。
  第一0五条 融资广告提及广告主资产额的,应交验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负债证明。
  第一0六条 股票广告,应在显著位置标注“股市有风险,股民须慎重入市”或含有类似内容的忠告性语言。
  第一0七条 下列金融活动,禁止发布广告: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资金融通行为。
  第一0八条 发布储蓄、信贷广告,应提交上一级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一0九条 发布保险、信托、租赁广告,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0条 发布批发金银及其制品广告,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发布零售金银及其制品广告,应提交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一一一条 股票发行、上市广告,应分别情况,提交下列证明:
  (一)中央企业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广告,须提交其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复审同意的证明和上市地(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准予上市的批准文件;
  (二)地方企业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广告、须提交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的批准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复审同意的证明和上市地(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准予上市的批准文件。
  第一一二条 发布其它与股票有关的(如新股认购权利证书、分红派息、配股说明书、年度业绩报告等)广告,应当提交当地省级和计划单列市证券主管机关,及上市地证券主管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一一三条 发布投资基金证券广告,须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一一四条 发布债券广告,应分别情况,提交下列证明:
  (一)金融机构债券广告,须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二)国家投资债券、国家投资公司债券广告,须提交国家计委出具的批准文件;
  (三)中央企业债券广告,须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计委出具的批准文件;
  (四)地方企业债券、地方投资公司债券广告,须提交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
  (五)企业短期融资券广告,须提交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一一五条 发布定向募集法人股广告、应分别情况,提交下列证明:
  (一)中央企业发布定向募集法人股广告,须提交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二)地方企业发布定向募集法人股广告,须提交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第一一六条 为社会公益事业集资所发行的彩票广告,须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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