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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不同意湖南省政协、总工会、民主党派等机关团体成立律师事务所的函

司法部关于不同意湖南省政协、总工会、
 民主党派等机关团体成立律师事务所的函
 (1994年9月6日 司发函(1994)287号)


湖南省司法厅:
  你厅湘司律(94)56号来文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有关文件的精神,现就你厅来文请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是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机构,为了保证律师公正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依据现行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只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均不得设立隶属于自己管理的律师事务所。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所说的“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组建律师事务所”,这里讲的团体是与法律研究与应用有关的社会团体,不包括各级工会、青年团、妇联组织及侨联和民主党派等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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