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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8)通信、自动化设备运行及维护条款;
  (9)违约责任和奖惩条款;
  (10)纠纷处理等条款。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即有人事管辖权的同级单位,依照《条例》二十七条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如果其所在单位不予处分,与其所在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上级单位可以直接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按行政管理权限作出,调度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控告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依照《条例》二十八条规定,该条中所列的有关措施,调度机构是唯一的行使职权的单位。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网管理部门,可以向调度机构提出要求或者建议,不可以超越或者代替调度机构行使该职权。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条例》规定,未按照调度计划供电或者无故调减供电计划的,有关供电部门应当根据用户的需要补给少供的电力、电量。
  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应当模范遵守《条例》。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由电网调度机构或者电网管理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条例》规定,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网管理部门、调度机构负责举报和提出追诉请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条例》制订的小电网管理办法,可以由当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与各有关部门共同参预协调,其内容不得违反《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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