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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失效]

  第五条 文化部归口管理全国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地方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级国家权力机关或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管理本辖区的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第二章 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

  第六条 文化市场稽查机构是在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下的监督检查文化经营活动的组织。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文化市场的发展实际组建文化市场稽查机构。
  第七条 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对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保护合法经营,制止和查处文化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四)总结、交流文化市场稽查工作的经验,并向有关立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议。
  第八条 文化市场稽查人员须掌握国家有关法律和文化市场管理的法规、规章,熟悉文化市场管理的业务知识,经过岗位培训,取得岗位资格。
  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由文化部统一确定。
  第九条 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的权力是:
  (一)对文化经营单位进行例行检查;
  (二)根据检查情况和群众的举报与揭发对有关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经营活动进行调查;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或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非法经营活动涉及的工具、设备及非法物品实行扣押、查封等必要措施;
  (四)对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履行职责时应承担的义务是: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公务;
  (二)为检举、揭发违法活动的人和被查阅复制的文件材料保密;  
  (三)秉公执法、廉洁奉公;
  (四)对执行公务时的失职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在工作中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文化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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