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向经营单位索取或变相索取财物;
(三)不得在工作中采取违反国家法律的手段;
(四)不得袒护、包庇被查处的经营者;
(五)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和扩散证据;
(六)不得泄露案情和稽查活动安排。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文化市场稽查机构负责本部门管理的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经营活动的稽查工作。
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稽查机构有权对下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权下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代行稽查职责。
第十三条 文化市场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
第十四条 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在对文化经营单位和活动的现场检查中,发现违章行为或非法活动,应填写《文化市场稽查现场检查记录》。
《文化市场稽查现场检查记录》要与事实相符,并由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五条 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对在检查和调查中认定的违法财物,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或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扣押或查封。
扣押或查封违法财物时,须填写《扣押或查封财物清单》。扣押的非法财物一律按规定登记入库,专人保管,不准私自占有或外传。
第十六条 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授权,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场予以警告、罚款的处罚。
执行当场处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在场。
第十七条 须立案调查的案件,应由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填写《立案呈批表》,并经县级(含)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大案要案应抄报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案件调查中应收集的证据主要有:
(一)文化市场稽查现场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