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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
 经营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19日
 财税字[1994]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4年1月1日起,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均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和经营单位为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
  二、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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