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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子出版物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1号-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3年8月26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26日)废止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电子出版物管理的通知
 (新出音[1994]1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近年来,我国电子出版业发展很快。为了加强对这一新兴出版业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新闻出版署“三定”方案所明确的管理职能,现将电子出版物的有关规定及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电子出版物,系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类似设备阅读使用,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电子出版物目前的主要媒体形态有: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集成电路卡(IC Card)等。
  二、新闻出版署是主管电子出版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电子出版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并指导实施,审批电子出版单位,管理电子出版物的进出口工作。
  三、申请建立电子出版单位,地方所属的,须由申请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新闻出版署审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的,须由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四、进口电子出版物,须由图书贸易进出口单位承担,并按上述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五、非电子出版单位出版或图书贸易进出口单位进口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在市场上发行、销售和租赁。
  六、接本通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对本辖区内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的单位和电子出版物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一)对已批准的电子出版单位,按照上述程序办理重新审核登记手续,并填写《电子出版单位申请登记表》和《电子出版物调查表》报新闻出版署;对其中不具备条件或自批准以来未开展电子出版业务的单位,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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