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
 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薪发〔1994〕50号)


  按照国办发〔1994〕60号文件批准人事部“三定”方案中关于“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职能分工,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工作,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工资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工资的总量控制,处理好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我部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4年12月22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
              岗位考核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在岗的技术工人(含合同制技术工人,下同),列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要在严格考核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成绩的基础上进行。
  思想政治表现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
  生产工作成绩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从事技术革新及安全生产等。
  技术业务水平主要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标准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未实行《国家职工技能标准》的工种,可按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执行。对机关、事业单位中尚未建立《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标准。
  三、考核成绩的评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