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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人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考核工作由工人所在单位以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按百分制计分,理论考核和操作考核均达到规定分数者为合格。考核工作由各地政府人事部门和委托单位组织进行。
  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核成绩全部合格者,即为考核合格。
  四、技术等级考核的申报条件
  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的考评。技师、高级技师职务的考评办法另行规定。
  (一)工人必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在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两项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申报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
  (二)1993年9月30日以前已转正定级,未考取过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可直接申报参加相应技术等级的考核,申报的年限条件是:
  1.工作年限2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1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3.工作年限14年以下并从事本工种工作4年以下或从事本工种工作不到10年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1993年10月1日以后转正定级,未考取过技术等级的工人,首先应参加初级工的考核,不得越级参加考核。
  (三)凡考取技术等级并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单位核发了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可参加升级考核。申报的年限条件是:
  1.工作年限2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1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四)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人,可适当放宽高级工考核的申报年限条件。
  1.在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工人。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省部级以上成果证书的工人。
  3.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人。
  (五)对于其他生产工作成绩突出、技术业务水平的工人申报中、初级工考核的申报年限条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或人事部委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五、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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