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统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严重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章 进出口业务统计包括的范围
第九条 进出口业务统计按照贸易原则、商品原则、国境原则进行统计。凡是通过贸易方式从国外(境外)进入国境的进口商品和从国内运出国境的出口商品,都必须作为统计对象进行统计。
一、进出口业务统计包括:
1.进料加工—指我方用外汇从境外购进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加工为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出口外销的交易方式。
2.补偿贸易—指由国外厂商提供或者利用国外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由我方进行生产并返销其产品以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的交易方式。包括经批准使用该企业(包括企业联合体)生产的其它产品返销对方的间接补偿方式。
3.来料加工、装配贸易—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包装材料等,必要时还附带某些设备或技术,国内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式样等进行加工生产,成品交给对方销售,承接方不负责销售,只收职工缴费和承接方提供的辅料费用的交易方式。
4.来样加工—指按外商提供样品的款式和规格要求进行生产,成品交给对方,承接方收取原材料及加工费(即产品的成本)的交易方式。
5.出料加工—指将我境内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厂商按我方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复运进口,我方支付工缴费的交易方式。
6.各作各价对口合同—指买卖双方在签订进口原料和出口商品合同时,虽各自作价,但进口原料时不直接支付外汇,而从出口成品应收汇中扣除的交易方式。
7.易货贸易—指一国(地区)与另一国(地区)间用货物互相交换的一种贸易方式。进口与出口相结合,双方都有进有出,互换货物,不用外汇支付的交易方式。
8.边境贸易—指相邻国家在接壤地区两国地方贸易机构或企业,在规定的商品范围和经由口岸进行的商品交流。
9.租赁—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订立契约,由出租人应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所需设备,在一定时期内供其使用,承租人按期向出租人支付定金和租金。租赁合同期满后,可根据不同商品的具体情况,由双方商订租赁商品的处理方法。
10.转口贸易—指通过第三国从事的贸易,交易的货物可以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出口国与最终进口国之间不直接发生买卖关系。分两种情况:(1)间接转口贸易,甲国从乙国购买商品运回甲国,再卖给丙国。(2)直接转口贸易,甲国从乙国购买商品不运回甲国,直接从乙国卖给、运往丙国。现行外贸业务统计只包括间接转口贸易,不统计直接转口贸易。
11.技术贸易—是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通过买卖形式,把某种内容的技术从卖方转让给买方。包括成套设备贸易和许可证贸易,前者又称硬件贸易,后者又称软件贸易。许可证贸易包括技术诀窍、发明专利使用权和商标使用权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