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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1995年第1号)


  现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部长 吴仪
1995年1月10日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外资,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股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股东)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本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有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设立公司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国家鼓励设立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公司。
  第五条 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
  第六条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3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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