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违约责任;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九)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十)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发起人签字;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发起人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到银行开立专用帐户。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发起人在公司发行的股份缴足之前应承担连带认缴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时,发起人为设立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缴足其认购的股份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行股份的股数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并选举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全部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注册手续,并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由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申请转变应报送下列文件:
(一)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二)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组的决议;
(三)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
(四)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五)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
(六)公司章程;
(七)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最近连续3年的财务报告;
(八)设立公司的申请书;
(九)发起人的资信证明;
(十)可行性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