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职能司局原则上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规章立项建议。
规章立项建议包括“力争年内完成的立法项目建议”和“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规章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的名称、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确立、修改或者废止的主要制度;
(三)规章起草工作计划。
第七条 政策法规司根据职能司局提出的规章立项建议提出部年度规章制定计划草案,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经部长批准后印发。
未列入部年度规章制定计划但亟需制定规章的,由相关职能司局提出规章制定增项建议,报部长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列入部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力争年内完成的立法项目”,原则上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
第九条 列入部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规章制定项目,由提出立项建议的职能司局起草;涉及两个以上职能司局的规章制定项目,由相关职能司局联合起草。
第十条 起草规章的司局(以下称起草司局)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行政相对人、相关部门和组织的意见。
政策法规司起草规章草案,应当征求相关职能司局的意见。
第十一条 规章内容应当采用条文表述,一般不分章、节。
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十二条 起草司局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当以司局送审函的形式,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规章起草过程中征求意见的汇总情况、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立法资料等材料送政策法规司审查;多个职能司局共同起草的,由参与起草工作的职能司局联合送审。
规章送审稿应当对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监管主体、具体规范等内容作出规定。
规章起草说明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基本思路、拟解决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