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将规章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报告分管部领导,由分管部领导决定或者召开专题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 政策法规司完成审查工作后,形成规章草案和规章审查报告,提请部务会议审议。
部务会议审议规章草案应当由政策法规司或者起草司局作说明。
第二十一条 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草案,由政策法规司根据部务会议的决定商起草司局完善后,报部长签署,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的形式公布。
第二十二条 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联合规章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涉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重要职责或者重大问题的联合规章,应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自规章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规章正式文本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登载。
第二十四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依照《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的要求,自规章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规章正式文本和审查报告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 政策法规司每年应当对部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向部领导报告。
第二十六条 规章汇编工作由政策法规司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应管理工作需要的规章,政策法规司和职能司局应当及时进行清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起草规章,参照本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职能司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送办公厅审核前,应当由政策法规司参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