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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规则》的通知
(财库[200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规则》,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规则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
招投标和考核规则

  一、招标方式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债券票面利率,各中标机构按面值承销。
  二、投标限定
  (一)投标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每一承销团成员应当在20个标位内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3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数平均值上下各浮动15%(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二)投标量限定。每一承销团成员单期债券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当期债券招标量的6%(四舍五入计算到0.01亿元,下同)、30%。每个标位投标量最低为0.1亿元,且应当为0.01亿元的整数倍。
  (三)最低承销量限定。每一承销团成员单期债券最低承销量为当期债券招标量的2%。
  三、中标原则
  (一)全场投标总额大于当期债券招标额时,按照低利率优先的原则对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全场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债券招标额时,所有投标全额募入。
  (二)中标标位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以该标位投标额为权数平均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0.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四、债权托管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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