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认真贯彻执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流动人口的流入地和户籍所在地要互相配合,计划生育、户籍管理、劳动就业、工商管理、城市建设、社会治安、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部门和团体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六、发展计划生育科技事业,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和生殖健康水平
(十八)继续完善现有计划生育科研布局。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部委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使之逐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发挥各地区、各部门计划生育科研单位的特长,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计划生育科研网络。
(十九)根据我国的实际需要,大力开展避孕节育应用科学研究,同时重视基础科学及优生科学研究,改进现有的避孕节育技术,研究与开发新的生育调节途径和方法。重视中药避孕的研究与开发。加强生殖理论基础研究,开展生殖健康的流行病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开展减少出生缺陷、预防遗传性疾病的优生科学研究。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做好国外先进科研成果和新技术的引进与应用。
(二十)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新技术推广和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与传播,加强和改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努力使每一个需要避孕的人都能掌握一种安全、有效的避孕方法。
(二十一)切实加强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县、乡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单位要有合乎标准的装备、人才结构和规范化的管理程序。积极推行孕前服务,对育龄人群实行分类指导,把避孕节育技术措施落实在妇女怀孕之前,努力减少意外妊娠。为群众提供优生优育的技术咨询和服务。
(二十二)加强对计划生育科技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计生委都要配备有科技知识的领导和管理人员。
(二十三)根据发展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逐步增加对计划生育科学技术工作的资金投入,同时要开辟多种筹资渠道,促进计划生育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七、加强和改进人口计划管理与人口统计工作
(二十四)认真贯彻执行《
人口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
基层人口计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各地要按国家下达的人口计划与本地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地区人口计划。基层的人口出生计划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