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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加强技术合同仲裁工作的若干意见

  六、切实解决好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
  技术合同仲裁实行协议仲裁的原则,当事人有自愿选择仲裁的权利,相应地负有自觉履行仲裁裁决的义务。仲裁机构应当广泛宣传仲裁的特点,加强法制教育,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仲裁裁决。对当事人一方拒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作出该项仲裁决定的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还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对此,《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六条有明确规定,即:“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各仲裁机构要与当地人民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协作,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技术合同仲裁裁决的执行工作。仲裁机构需要申请外地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的,可以通过当地的仲裁机构或者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协调。同时,国家科委协同最高人民法院,保障《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贯彻落实,切实解决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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