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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全国外语水平考试管理规则》的通知

  第九条 各考点对国家教委考试中心负责,严格按照要求组织考试。
  第十条 各考点应按规定对考场事故、考生违规、作弊等行为进行处理,并如实汇报。
  第十一条 各考点负责试卷、录单磁带和其他资料的收发、保管和分装。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守纪律,保守秘密。考试后的试卷和磁带(包括使用过的和未使用过的)须按要求全部交回国家教委考试中心,不得使用、外借、翻印、复制和出售。
  第十二条 各考点不得举办与本考试有关的辅导班,不得向任何辅导班提供考试资料。
  第十三条 若发生试题失密事件,有关考点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扩散并立即报告国家教委考试中心。
  第十四条 各考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考试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增收费用;必须按规定与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办理财务结算。

第三章 考务人员

  第十五条 考点主任应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有一定的行政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主任的任免及任期由各考点所在院校确定,并报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考点主考应由具有外语副教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人员担任。主考的任免及任期由各考点所在院校确定,并报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备案。在主考缺席的情况下,可聘请一名副主考代理主考的职责。
  第十七条 考点联络员应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懂外语的人员担任。联络员的任免及任期由各考点所在院校确定,并报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考点聘请责任心强、有考务经验并懂所考语种的外语教师担任副主考(每考场一名)。
  第十九条 考点聘请责任心强、懂外语的人员担任监考员(每25名考生配一名)。
  第二十条 考点根据考试需要配备电教员,电教员由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的专业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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