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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的通知[失效]

  (二)“有限航区”:系指中国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对马海峡(不包括外国领海和港口)以及中国沿海各港口。
  (三)“无限航区”:系指海上任何水域,其中包括世界各国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
  (四)“院校”:系指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可的有关高等和中等专业院校。
  (五)“职务证书”:系指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话)务员证书。
  (六)“渔业船员”:系指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七)“船员海上资历”包括按本规则进行的专业训练、技术业务培训,但不包括船员离船公休,调离岸工作和非本职业务学习时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考试大纲,并可根据渔业生产技术的发展,适当增减考试内容。
  第六条 船员考试、补考、审证、签发证书等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均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职务证书及职务船员配备标准

  第七条 职务证书分甲类证书和乙类证书。
  第八条 驾驶员证书等级及适用范围:
  1、甲类证书
  一等:适用所有船舶;
  二等:适用未满1600总吨船舶;
  三等:适用未满500总吨船舶。
  2、乙类证书
  三等:适用有限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
  四等:适用有限航区未满200总吨船舶;
  五等:适用有限航区未满30总吨船舶。
  第九条 轮机员证书等级及适用范围:
  1、甲类证书
  一等:适用所有船舶;
  二等:适用主机推进功率未满3000千瓦渔业船舶;
  三等:适用主机推进功率未满750千瓦渔业船舶。
  2、乙类证书
  三等:适用有限航区主机推进功率未满750千瓦渔业船舶;
  四等:适用有限航区主机推进功率未满250千瓦渔业船舶;
  五等:适用有限航区主机推进功率未满45千瓦渔业船舶;
  第十条 电机员证书等级(只设甲类证书)及适用范围:
  一等:适用发电机总功率50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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