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奖励的申报
第九条 国家建材局教学成果奖,采取逐级申报的原则,只有获得学校教学成果奖项目才有资格申报国家建材局教学成果奖。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几个学校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奖项目,由主持学校组织联合申报。
第十条 国家建材局教学成果奖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学成果奖属同一级别的奖励。
第十一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院校和其他建材院校的教学成果申请奖励,可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也可报国家建材局,但不能同时向两处申报评奖,如有此类情况,发现后立即终止评审或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十二条 申报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学校和主要完成者:
(一)申报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学校是指教学成果主要完成者所在的学校,该学校对本教学成果的完成起到主要的作用;
(二)申报奖励项目和主要完成者是指在集体完成的项目中作出主要贡献的成员,一般不超过五人;
(三)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在教学工作一线作出直接贡献的人员;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确曾参加和具体承担了某项课题的研究,对该项成果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并符合规定的主要完成者条件,亦可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者之一参加申报奖励,但在申报书内应附详细书面材料和旁证材料,如实说明其所作的贡献,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方可申报。
第十三条 凡申报国家建材局教学成果的项目,必须填写《国家建材局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并提交反映该项目成果的文字或录相材料,一式三份。
第十四条 凡申报本奖励的项目,不论获奖与否,其申报材料一律不退。
第四章 奖励的审批
第十五条 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学校的申报材料后进行核查。核查的要求是:
(一)项目申报者是否符合国家建材局教学成果奖的申报条件;
(二)申报项目内容有无疑点,必要时组织调查研究;
(三)对每个申报项目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六条 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核查后写出核查工作报告,并按项目内容分送给评审委员会的有关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