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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局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一)评审委员会由从事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10名。
  (二)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1)听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工作报告;
  (2)评审、批准教学成果一等奖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2/3全体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3)评审、批准教学成果二、三等奖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1/2全体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章 异议的处理

  第十八条 一、二、三等奖的获奖项目,统一由局评审委员会发布,下发有关院校;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以邮戮为准,邮戮不清时,以收到日期为准)以书面形式向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超过两个月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两个月内无异议者即可授奖。
  第十九条 凡涉及项目实质性内容的争议,由申报该项目的学校组织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评审委员会进行裁决。
  第二十条 凡涉及集体完成项目主要成员或顺序的争议,由申报该项目的学校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局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项目,由申报该项目的学校进行核实,写出核实报告,由局评审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或举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项目名称,获奖等级和存在问题,并写清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否则不予受理。受理单位应对提出异议或举报者予以保护,对诬告他人者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获奖项目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异议仍未处理完毕,即取消该项目在本次获奖资格,下次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申报。

第六章 授奖

  第二十四条 凡经核准确认的获奖项目,由国家建材局统一发放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学校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由申报学校负责与有关学校协商提出奖金分配方案,报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必要时国家建材局人事教育司可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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