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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公告
(第1174号)


  为加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特此公告

  附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

  附件: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和考务人员。
  第三条 兽医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应试人员、考务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监考员依据兽医主管部门的委托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应试人员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应当接受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考场监考员给予其口头警告,并责令其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员应当立即报告考点兽医主管部门,由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
  (一)违反规定随身携带书籍、资料、笔记、报纸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纸张或者具有通讯、存储、录放等功能的电子产品进入考场的;
  (二)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考试期间与其他应试人员相互交谈、随意站立或者随意走动的;
  (四)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五)未在本人应坐位置答题的;
  (六)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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