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管司领导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行管司在2个工作日内报分管局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第六条 行管司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地图处承办人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包括以下材料:编制样图、《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质量审查意见书》和《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批准通知书》或《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不批准通知书》各一份。
承办人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要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七条 通过审批编制的中小学教学地图,可以直接按《地图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地图审核行政审批程序。
第八条 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工作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 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以保证时效为原则。由于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地图审核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有关决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公示表
事项 | 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条件 | 1、教材编写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立项;
2、中小学教学地图出版具有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出版范围;
3、符合有关技术质量标准。 |
数量 | 无限制 |
程
序
| 受理 | 中小学教学地图由出版单位(以下称申请人)负责送审。国家测绘局行业管理司负责受理编制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的申请。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部门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申请材料,要书面通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审查 | 受理部门受理的中小学教学地图转送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进行质量审查。质量检查内容包括:适用范围,编制目的和指导思想,适用技术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