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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六、评选程序
  (一)评选推荐候选人。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在接到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后,应采取适当方式,自下而上评选出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先进会计工作者,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推荐人选。
  推荐对象须经当地县(市)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来自国有企业的,还须经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
  (二)申报候选人材料。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对经审查无异议的候选人(原则上各省级会计管理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最多不超过1人,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可推荐3人),应组织填写《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详见附件2)、整理有关材料,并于规定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将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报评选表彰办公室。2009年的评选表彰候选人申报截止日期拟定为8月31日。
  (三)组织评审。收到申报材料后,评选表彰办公室首先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资格、事迹材料等进行审查、确认;对审查、确认后的候选人,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开展社会公众投票(投票方式为报纸投票);根据公示投票情况及候选人的事迹,由评选表彰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逐一进行评比、打分,评选产生前10名候选人;最后,由评选表彰办公室组织人员对经评选产生的前10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如有异议,按照评选排名顺序追加考察;经考察核实无异议后,报经财政部核准并授予“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四)举行表彰仪式。2009年的评选表彰仪式暂定于2009年12月在北京举行。
  七、做好实施工作
  各地区和各部门应当据此制定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施方案,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评选活动。

申报材料编号:

附件2: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
  (2009年)

  姓  名:               

  单  位: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印制
二〇〇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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