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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的具体规定,并报民政部备案。

  附件:1.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申请表

  2.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申请表

  附件1:
  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相 片

(二 寸)

身份证号

 

政治面貌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所学专业

 

学  历

 

工作单位

 

单位类别

 

职  务

 

职  称

 

联系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手  机

 

证书等级

 

获得职业水

平证书时间

 

社会

工作

有关

情况

社会工作专长

 

 

 

目前是否从事社会工作

□ 是   □ 否

从事社会工作经历(起止时间、在何地、何单位、具体做何工作)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登记有效期

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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